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的标准化是针对森林公安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来展开的,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的标准将直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强调了以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的重要意义。有关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执法是法制建设中的一个环节,它维护的是国家对于生态保护相关法律的神圣与庄严,它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野生动植物的鉴定是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的一个前提,如果鉴定不出结果,有些案件就办不下去,执法就成为空谈。因此,这些标准的制定和相应的规范化工作也是加强法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指导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机关的取证工作
森林公安的刑事技术工作起步较晚,发展比较缓慢,与地方公安相比有很大的差距,执法人员可遵循的森林公安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也非常欠缺。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严重影响了森林公安机关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中的取证工作,严重影响了专门针对森林公安行业的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证据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必须制定相应的标准来使森林公安的执法规范化和标准化。物证的提取是物证鉴定的前提。由于鉴定方法的标准化,必然对涉案的野生动植物物证的规范提取提出相应的要求,进一步要求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机关在取证方面进行标准化建设,才能使得提取的物证更有利于技术部门的鉴定,才能更方便快捷地得出鉴定意见。
三、规范全国野生动植物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
目前全国野生动植物鉴定机构各自根据自身的情况开展鉴定工作,形态鉴定方面采用的鉴定特征点是不统一的,DNA鉴定采用的分子标记也是各自为政,由于特征点不同或者标记不同,且比对的特征点数量也无标准,因此其结果在科学性、规范性、标准化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为此,有必要从鉴定机构的规范化、鉴定方法的标准化来进行规范,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重复性和一致性。
四、极大地提高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的效率
由于野生动植物鉴定工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于同一类动植物物证各鉴定机构没有统一的鉴定方法,鉴定的能力也各有差异,鉴定意见有时候也会有所差异,各办案机构根据自己的喜好或办案人或被告人的要求聘请鉴定机构,浪费了用于野生动植物鉴定的经费,以及人力和物力,降低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办案的效率。
五、提高森林公安的行业地位
森林公安是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的一支重要队伍,他们在办理野生动植物案件中,最重要也最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野生动植物的鉴定。因为,鉴定的意见直接关系到他们所办的案件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如果送检的动植物物证是国家或者国际上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就可能涉及到刑事案件。解决了野生动植物的鉴定,就会解决制约森林公安办案的瓶颈,从而提高办大案、要案的效率。“有为才能有位”,进一步提高了森林公安的行业地位。
六、行业交流的需要
由于野生动植物的鉴定在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严重影响了野生动植物鉴定机构的发展、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一致性,也影响了野生动植物鉴定工作的发展和同行业里的交流与比较。只有建立了野生动植物鉴定的全国统一标准,从事这项工作的机构和同仁们才能在同样的标准里进行交流和比较。
七、为绿色环保事业保驾护航
野生动植物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充满生机的环境,由于人类的贪欲,大量的植物被砍伐,大量的动物被猎杀,导致青山不绿、蓝天不再,动物在哭泣。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不仅要金山银山更要青山绿水,绿色环保事业被提到国家层面,而作为国家绿色环保事业的一支重要执法队伍,通过动植物的保护执法来为国家的绿色环保事业保驾护航。通过野生动植物的鉴定工作标准化建设,从而加大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执法力度,为生态文明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来源:《标准科学》2016年第8期,原题为《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的标准化研究》
作者:周用武 韩焕金